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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1.张家界市翻译工作者协会章程

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16年08月15日 字体:[] 留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张家界市翻译工作者协会,简称张家界市翻译协会。英文名称为Zhangjiajie Translators′Association (Z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张家界外语翻译领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合,依法注册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其宗旨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翻译行业的指导与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翻译人才培养和翻译队伍建设;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繁荣翻译事业,为张家界经济、文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主管单位为张家界市社科联。本协会接受张家界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省翻译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张家界市子午路278号  电话:2115805 邮编:427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举办各种与翻译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2.开展与翻译相关的服务、咨询、培训等工作;

  3.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4.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5.团结张家界市外语翻译,外语教学和外事管理工作者,加强翻译界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繁荣翻译事业;

  6.加强与国内外同类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推进中外翻译学术交流,增进友好往来;

  7.编辑发行翻译和其它有关学术书刊及资料,维护协会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加入本协会的相关机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1.团体会员指市内、市翻译社团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

  2.单位会员指从事与翻译相关的业务或支持翻译事业的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

  3.个人会员指高等院校外语专业毕业的从事外语翻译、外事管理、外语教学等工作,或支持翻译事业的非外语专业的个人

  4.学生会员指在读的高等院校外语专业的学生。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入会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审查并批准,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翻译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全市翻译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和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层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讯方式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4.向全市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制定、审查协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负责筹措本协会的活动经费并监督其经费使用情况;

  6.表彰协会活动的积极分子,评选优秀学术论文;

  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9.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的到会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条件

  1.本协会会员;

  2.学术上有显著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协会实际工作的科技、文学翻译,外事、外语教学领域内的科学家、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3.热心协会工作,从事科技、文学翻译,外事、外语教学行业和相关行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支持协会活动的企业界人士。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变动

  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一般不调整理事,但是对代表地方协会或组织当选的理事,如因故不能参加协会工作,原推荐单位认为需要增补更换的,提出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增补更换并报市译协备案;对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员资格后,其理事职务同时撤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并由上述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其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届。特殊情况应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行使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业委员会,以支持和推动协会工作的开展。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专职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其他单位支持;

  3.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款;

  4.会员会费;

  5.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清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是共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专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5年元月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张家界市翻译工作者协会

  二OO五年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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